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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农人网讯 近日,广东珠海一名户口迁出农村20余年的男子为“讨回”村民资格,与老家——珠海市三灶草堂村对簿公堂,法院认为,该案争议实质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确认,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应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男子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价值攀升,此类纠纷屡见不鲜,据了解,这些案件大多由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存争议引起。更确切地说,大部分是特殊人群为讨回“成员资格”而主张权利。

  谁是成员?统一认定标准难,地方政府、村集体想办法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关乎农民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权利能否实现,关乎农村改革发展红利能否共享,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出顶层设计,而是默认地方政府自行突破。

  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一些地方因地制宜地设计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明确,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2015年出台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将成员资格取得分为初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三类。初始取得指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法定取得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所在地人员;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入人员。申请取得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民主议事程序取得。同时还明确了成员资格保留和丧失内容。

  2016年施行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则规定,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规定:“凡户籍在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

  纵观这些地方“土政策”,尽管个别地方在文字表述及认定细节方面有差别,但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第一,对原始成员及其子女,能够给出明确的认定;第二,将争议较大的特殊人群(如出嫁女、离异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大多交给村民自治,由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对于前者,能够充分明确,因此纠纷不多,对于后者,往往是纠纷的多发点。

  地方法规+村规民约  特殊人群权益保护受关注

  记者调查发现,近几年来,由于婚嫁、离异、退役、户籍转移等原因致使成员身份发生变化的特殊人群,在资格认定时其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无奈之下只有诉诸法律。业内人士指出,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成员资格认定政策欠妥,引起一些争议较大的农村特殊人群不满。他们的成员资格得不到及时确认,就无法正常享受分红等权益,因此很容易激发矛盾。

  2016年3月,广东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社光村村民黄国防第三次拿到犁市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黄国防一家9口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前,黄国防已因此将镇政府两度告上了法庭,尽管法院认定其程序适当,要求镇政府撤销决定书,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但犁市镇政府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仍旧再次认定黄国防一家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地方的“土政策”中,成员资格认定引入村民会议表决的方式,也在无形中招致一些村民的非议。这位业内人士说,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认定方式,难免会伤害少数人,如出嫁女、离异女等的利益,因而会导致他们四处奔走相“告”,依法维权。

  季来娟是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村民,这些年,她一直走在维权的路上。

  几年前,季来娟离婚后和儿子一直住在季宅村,户籍也在村里,旧村改造分配建房安置用地时,季来娟分到了54平方米,而同村的男性村民则可以分得90平方米。原因无他,只因为季来娟是个离婚妇女,根据季宅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北苑街道季宅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她和儿子只能获得如此权益。

  季来娟的情况在全国并非个案。这种以村规民约形式侵犯或剥夺妇女权益的行为并不鲜见。相关专家认为,由于强调村庄决定集体成员资格,导致资格认定与村民待遇五花八门,混乱不一,“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在全国各地十分普遍。各个村庄强调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在农嫁女的土地及资格认定上可谓是乱象百出,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此,一些地方干部也颇感委屈:工作必须要做,但做起来却无法可依。黄国防一案中,犁市镇综治办主任、原司法所所长罗宇峰坦称,由政府作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行政确认。你可以翻法律,没有哪一部法律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政府说了算,但是,全国大部分地方都是这么操作的。”

  长期以来,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国家要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含义,统一资格认定标准。但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我国各地农村村情村况不同,所以在全国层面立法,给出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在目前的情况下有很大现实难度,这是一个需要社会各界关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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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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