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干货:
从9月4日起,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生猪养殖圈舍场区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
……
一段时间以来,受产能下降等因素影响,猪肉价格普涨。李克强总理、胡春华副总理分赴黑龙江、四川等地调研。8月底,国务院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随后,各部门纷纷循因施策,采取一系列措施保供稳价。
9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当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要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通知》明确了三条用地政策:
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通知》还要求: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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